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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24-11-27 04:00:01 539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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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章总则

    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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