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部分)
章 总则
条 为了做好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如下:
冷轧带肋钢筋依据GB13788-2008《冷轧带肋钢筋》的规定,是指热轧圆盘条经冷轧后,在其表面带有沿长度方向均匀分布的三面或二面横肋的钢筋。牌号分为CRB550普通钢筋和牌号为CRB650、CRB800、CRB970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筋。
表1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单元及说明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冷轧带肋钢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企业申请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除按通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外,应由企业提交符合产业政策自我承诺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规定,属于淘汰类中的落后工艺生产装备的有:
单机产能1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2012年,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
第七条 凡生产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2。
表3-1 企业生产冷轧带肋钢筋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注: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