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
(一)处理死者在中国境内相关事务,如办理保险理赔、银行销户、遗产继承等,通常需要提交死亡证明书。可根据需要,申请办理多份死亡证明书。
(二)死亡证明书系美国政府机构出具的文件,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前,亲属或受托丧葬公司应在美或相应州务卿办公室办理文书认证之后按领区划分送至相应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三)送往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领事认证。有关文书经美国当地机构公证,并经美或相应州务卿办公室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后,即可直接使用。
如果是要运输遗体回国,流程如下:
1.和外国当地火葬场协议,搬送日程和费用等问题,跟航空公司协议搬送日期等(一般火葬场可以代办)
2.由当地火葬场对遗体进行防腐处理,并办理遗体防腐证明
3.在中国大使馆办理遗体出境许可、遗体证明、办理死亡者护照注销
4.遗体搬送(搬送时需要 死亡证明书,遗体防腐证明书,遗体出镜许可证,死亡者的护照复印件)
逝世的确定
现在随着文化的交流,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我我国定居或旅游,或任职, 生老病死,人之常情,那么当他们在这去世后,关于遗体运输有怎样的程序规定呢?一起来看下:首先,逝世分正常逝世和非正常逝世。因健康原因自然逝世的,谓正常逝世;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逝世的,谓非正常逝世。
发现外国人在华逝世,应立即告诉死者招待或聘任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如属正常逝世,善后处理由招待或聘任单位担任。无招待或聘任单位的(包括零星游客),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分共同处理。如属非正常逝世,应保护好现场,由公安机关进行取证并处理。
尸体在处理前应妥为保存(如防腐、冷冻)。
出具证明
正常逝世,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逝世证明书”。
非正常逝世,由公安机关的法医出具“逝世鉴定书”。
“逝世证明书”、“逝世鉴定书”交死者家族或死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对外发布死因要稳重。如死因尚不清晰,或有其他致死原因,待查清或内部意见统一后,再向外发布和供给证明。
外国人死在我村、镇或公民家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无法出具“逝世证明书”,或许死者所属国家要求或许有关驻华使、领馆提出处理“逝世公证书”时,则应处理“逝世公证书”等公证文件。
处理认证手续,有必要先在死者居所地公证处申办公证,然后处理外交部领事司或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我当地外办的认证和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