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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04:06:15  689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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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我公司邀请某高校专家给员工进行一次职业技能培训,为高校专家支付的机票费用可以作为我公司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条款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本公告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2、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需要抵扣进项税额,对取得的电子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本公告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3、问: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销售额”,具体包括哪些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款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4、问:我公司是20195月份成立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直到20199月份才开始产生销售额,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2019331日前设立,且20184月至2019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4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5、问: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机构,如何确定总分机构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6、问:20198月成立的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四条规定,自20191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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