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门诊诊断证明书业务须知
遇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来院,但患者曾有过就诊病历记录,持相关单位注明所办具体事项的介绍信原件,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
一、患者本人身故的,代办家属应持公安、民政或医疗机构等部门出具的患者死亡证明书、代办家属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代办家属身份证明;
二、患者本人因重病卧床、行动不便等原因无法来院的,代办家属应当持有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医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患者重病卧床、行动不便等情况证明(或在上述介绍信中予以说明),以及患者本人同意家属代开诊断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代办家属身份证明方可办理;确因身体原因患者本人无法书写授权委托书的,应当提交代办家属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公、检、法等机关因为办案需要,需要出具患者诊断证明书的,办案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件,医生可以根据患者以前的就诊病历记录开具;街道、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为政府照料的无家属孤寡老人代开诊断证明书的,经办人员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件,医生可以根据患者以前的就诊病历记录开具。
病历是医生记录病人诊疗过程和方案的重要文书,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1. 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依据:病历是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的重要依据。病历中记录了医生对病人的诊断和方案,对于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2. 作为司法鉴定的证据:病历可以作为司法鉴定的重要证据,如医疗事故鉴定、伤残鉴定等。病历中的诊断和记录可以反映事实情况,对于事故责任的判定和赔偿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3. 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据:病历是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病历可以用于证明诊疗过程和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于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4. 作为医学研究的数据来源:病历是医学研究的重要数据来源。在医学研究中,病历中的数据和信息可以用于分析疾病的发病机制、研究方案等,对于医学研究的推进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病历是医疗服务中不可或缺的,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生和病人应当认真记录和保管病历,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同时,病人和医生都应当了解病历的法律意义和作用,妥善处理和利用病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院开病假条的是一件严肃认真的事。首先是需在三甲医院就诊包含(门诊、急诊、住院),确诊或手术后按病情和请假时间的长短由主任医师或医务科参照劳动保护法开具病假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什么疾病什么手术休息多少天,具体操作时各医院应参考《劳动法》结合医院自身规章制度酌情开具病假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