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申报的适用范围:
需要进行消防申报的场所包括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等。具体需要申报的场所可以根据当地消防部门的规定来确定。
其他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如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如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和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等。
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如高层民用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等。
其他需要进行消防申报的场所,如电子计算机房、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等场所。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需要进行消防申报的场所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操作时,建议参考当地消防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
消防竣工验收需要那些资料?
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需提供如下资料: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装修工程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装修材料可以不送检;燃烧性能明确为A级或者没有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的装修材料可以不作为抽样对象。其余装修工程在申报消防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前,装修材料和消防产品都要进行送检。
除了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以下特殊建设工程也要申请:
1、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3、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