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证有哪些特点?
1、银行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2、银行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3、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保证书。
2. 确保交易流程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信用证还有助于规范交易流程,明确交易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在信用证中,银行会详细列出货物的品质、数量、价格、交货期、运输方式等关键信息,买卖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这样一来,交易过程就变得更加透明和规范,减少了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例如,在国际粮食贸易中,由于粮食的品质和数量对交易结果至关重要,买卖双方往往会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粮食的具体规格和检验标准。卖方在发货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确保粮食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也可以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进行复检,确保货物质量无误。
信用证方式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具有确定的付款承诺
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且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这一承诺是开证行的义务,也是受益人的权利保障。
二、不可撤销性
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这一特点使得信用证具有较高的信用程度和可靠性,为受益人提供了稳定的付款保障。
三、以相符交单为付款条件
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是以相符交单为前提的。所谓相符交单,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包括单据的种类、份数、内容等方面。只有相符交单,开证行才承担付款责任。
四、银行信用为主导
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信用起着主导作用。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使得受益人能够放心地发货、交单并收款。同时,通知行、议付行等也参与其中,共同构成了信用证的银行信用体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