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小编了解大多是可以的。但开列名称不能是购物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2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 票。
4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 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消费者也应该妥善保管不记名的购物卡,防止遗失。因为一旦落入他人手中,谁都可以拿着去消费。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如果商家设置了不必要的条件,消费者对商家解决方案不认可,可以随时向12315热线进行投诉,工商部门会及时进行处理。